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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犯罪——故意伤害罪

发布时间:2023/5/8 9:37:39 浏览:35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后果可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主体是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主体是已满 12 周岁的自然人。

2、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伤自残不成立本罪,但是战时自伤构成战时自伤罪(第434条)。故意毁坏他人的假牙、假肢等,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伤害行为。伤害结果可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但造成轻微伤只需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造成轻伤结果及以上则由刑法处理。伤害行为的成立条件:第一,主观心理具有造成轻伤的意图。第二,客观行为具有造成轻伤的一般可能性。如果客观行为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观点大概率不会造成轻伤,那么即使实际上造成重伤、死亡,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能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结果加重犯

本罪的基本犯是造成轻伤,如果造成重伤或死亡,则属于结果加重犯。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与基本犯的伤害行为要有因果关系,此外,造成加重结果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四、转化犯

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五、类罪区分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

1、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分标准:前罪对死亡结果是故意心理,后者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理。

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标准:过失致人死亡罪无故意杀人行为,无故意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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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248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92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