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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23/5/11 9:21:52 浏览:59

一、不当得利的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此外,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

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2、他方受到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财产积极减少,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较少,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