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403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条文理解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处分人构成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3、受让人支付合理的价格
4、标的物已完成登记。标的物为不动产,则该不动产已登记;标的物为动产,则该动产已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