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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善意取得

发布时间:2023/5/11 9:22:43 浏览:75

一、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403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条文理解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处分人构成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3、受让人支付合理的价格

4、标的物已完成登记。标的物为不动产,则该不动产已登记;标的物为动产,则该动产已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