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第162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925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926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二、条文理解
1、显名代理: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系办理委托人的事务。(1)原则上,该合同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2)例外情况是,第三人与受委托人明确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显名代理的特征是“以他人的名义”,故冒用他人的名义则不构成显名代理。)
2、隐名代理: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系办理委托人的事务。
1)合同成立时的约束力:委托合同成立时,该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即受托人与第三人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合同履行时,因第三人违约,导致委托人利益不能实现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此时:a、原则上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b、委托人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抗辩权延续)
3)合同履行时,因委托人违约,导致第三人利益不能实现的,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此时:a、第三人可以在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之间,选择一个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一旦选择完成,第三人不得变更。(只能选择一次)b、如果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双重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