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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狭义无权代理

发布时间:2023/5/11 9:25:49 浏览:69

一、相关法条

第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条文理解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

1、客观要件:行为人无权代理

2、主观要件:没有表见事由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是有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是指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是否约束被代理人”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约束相对人与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约束相对人与行为人。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后有效期间为1个月,被代理人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拒绝。


相对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被代理人未表示追认

2、相对人无过错,即相对人与行为人交易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