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15058110604
TOP

被诉违约的应对策略:未生效与效力瑕疵抗辩

发布时间:2023/5/12 9:58:50 浏览:63

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必须以合同有效且生效为前提。未生效的合同不产生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当事人一方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不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事人一方被诉违约后,如果能证明合同未生效或者存在效力瑕疵,该方当事人可凭合同效力问题进行有力抗辩,一旦抗辩成功,则法院不会支持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合同未生效

一般来说,只要完全具备各项法定的生效要件,该合同就是有效的,有效的合同自始有效,具有可履行性。如果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有效合同所设定的义务,将承担法定或者约定的责任,比如违约责任。绝大多数合同成立之时有效且生效,但也存在如下例外:

1、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期限生效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60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审批通过生效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可知,附条件、附期限、要审批这三类合同成立之时并不生效,需要满足相应条件后才能生效,除此之外的合同成立之时有效即生效。


二、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与之对应的,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合同则无效。合同无效事由包括一般无效事由和特别无效事由

(一) 一般无效事由

1、无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效力性强制与管理性强制的区分: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为效力性强制。2)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实施,但要求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为管理性强制。

3、双方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6、不当免责条款。


(二) 特别无效事由

1、买卖合同中的无效事由:(1)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股疵的,买卖合同中关于“出卖人免于承担品质取疵担保责任”的条款无效。(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已付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约定无效。(3)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无效事由:(1)出借人以非自有资金出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有欠款未还的,可以推定为非自有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2)职业放贷人与他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的组织或个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是,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放贷行为。(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性质为高利贷,其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3、租赁合同中的无效事由:(1)违法建筑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2)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的部分,无效。注意: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3)租期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或租期超过20年的续租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4)承租人转租的,除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外,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注意: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不得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但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请求承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4、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无效事由:(1)发包、分包、转包的无效事由:肢解发包、分包。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但是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主体工程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分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转包。(2)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例外有二: 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3)实质性变更中标合同的约定无效。包括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该合同无效。(4)放弃法定工程优先权的约定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无效。

5、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无效事由: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

6、流质约款无效:流质约款,是指当事人所达成的“债务到期不履行,债权人无需评估作价,直接取得特定财产所有权”的约定。

7、人格支配合同中的无效事由: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行为,无效。

8、无效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合同可撤销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一经撤销,其约束力视为自始未产生。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性质为形成权,撤销权人必须行使该权利,才会发生效果,撤销权人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在除斥期间内,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默示放弃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可撤销合同的法定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订立中的欺诈对象,仅限于交易事项,如交易内容、标的性质等。不属于交易事项的欺骗,不构成欺诈。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方是否享有撤销权,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事为条件。因欺诈而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仅限于受欺诈方。

2、胁迫

《民法典》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必须以对方当事人享有“不成交自由”为逻辑前提。第三人胁迫的,受胁迫方同样享有撤销权,并不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事为条件。因胁迫而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仅限于受胁迫方。

3、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147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的成因,是自己造成的,与相对人无任何关系。重大误解的对象,也是交易事项。仅仅包括:对交易性质的误解;对交易对象的误解;对交易标的的误解。在第三人欺诈而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欺诈的事实,导致了被欺诈人在交易性质、交易标的、交易对象上发生错误认识时,即导致被欺诈人产生重大误解时,受欺诈人虽然不得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但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

4、显示公平

《民法典》第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在后果上是否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判断构成显失公平的标准。因显失公平而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仅限于收损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