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也有护理费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5、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6、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7、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8、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9、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司法实践中,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参照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标准来确定。护理费的计算区分住院期间和非住院期间,具体计算如下:
1、住院期间: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住院期间护理费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住院期间护理费 = 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A ÷ 365 × 住院天数。注意: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2、非住院期间:非住院期间护理费 = 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A ÷ 365 × 护理期(天)×护理依赖程度。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