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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引起的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23/5/12 11:11:46 浏览:7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的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1243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243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56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258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可知,在涉及道路管理维护者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道路管理维护者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其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对损害发生无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只要证明道路存在相应管理维护缺陷及该缺陷与损害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可,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提交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就足以证明。

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道路出现瑕疵、缺陷时,如果可以确定第三人身份,且道路管理维护者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发生无过错,则道路管理维护者与第三人一起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如果不能确定第三人身份,且道路管理维护者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发生无过错,则道路管理维护者应当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替代责任,并可以就其所承担的替代责任向第三人追偿。

实践中,道路管理维护者需承担责任的常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因道路管理维护不善而出现路面损坏,未及时修复且未设置相应警示标识导致交通事故及损害。

2、道路管理者未及时对道路清障导致交通事故及损害。

3、未设置相应的交通指示、警告等标志导致交通事故及损害。

4、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相关设施设置、维护不到位,导致出现交通事故或交通事故损害扩大。

5、因隔离带、围栏等设置、维护不当使依法不得进人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人高速公路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