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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哪些适合和解、哪些适合诉讼

发布时间:2023/5/12 11:17:41 浏览:74

和解和诉讼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两种最主要方式,两者各有优点各有缺点,和解速度快但通常只能接受利益打折,诉讼速度慢但能最大限度保证利益,因此具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具体分析,选择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案。


一、和解和诉讼的具体区别

和解结案和诉讼结案的区别,主要在于耗时长与短、赔付金额多与少的不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主张权利用时长短不同

诉讼结案:用时比较多,这个主要是由于诉讼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涉及到方方面面。例如: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比较高,收集证据需要时间,立案需要时间,审判耗时更久,简易程序大概需要3个月,普通程序大概需要6个月,整个过程短则半年,多则一年多。

和解结案:用时比较少,一般伤情稳定后一两个月就能赔付结案。

2、医药费中的非医保部分

诉讼结案:人民法院一般都会认非医保部分。

和解结案:保险公司通常不认非医保部分。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诉讼结案:需要伤情达到一定程度,并且由于商业险中没有这个赔偿项目,因此即便通过诉讼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也需要一定的技巧。

和解结案:保险公司通常不认,即便认可也必定大幅打折。

4、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诉讼结案:需要受害人伤情达到伤残等级才可以主张,并且需要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

和解结案:保险公司通常不认。

5、伤残赔偿金的主张

诉讼结案:需要受害人伤情达到伤残等级才可以主张,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判。

和解结案:相比诉讼结案大幅打折。

6、后续治疗费的主张

诉讼结案:定残后的后续治疗费以确定的、必要的为限,对于尚不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由受害人另行主张。

和解结案:和解是一次性赔付,一旦结案无法另行主张,即便和解结案后需要二次手术或出现比较严重的后遗症都无法向驾驶人或保险公司再次索赔。


二、适合和解与适合诉讼的案件类型

1、伤情比较轻,达不到伤残等级,没有太大后遗症的案件比较适合和解。由于和解是一次性赔付一次性结案,而诉讼结案对于后续医疗费用可以另行主张,因此没有太大后遗症,不会产生大额后续治疗费的案件适合和解结案;相对应的,观察期比较长,容易产生大额后续治疗费的案件适合诉讼。

2、事故责任划分明确无异议,且治疗费特别低的的案件比较适合和解。由于和解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不认可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而诉讼结案认可非医保部分,因此对于治疗费特别低的的案件比较适合和解结案;相对应的,非医保部分金额比较多的案件比较适合诉讼结案。

3、法律关系清晰,且责任人能弥补保险公司打折的部分,这样的案件比较适合和解。有些案件交通事故法律关系清晰,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权人是同一人,并且驾驶人通情达理,愿意补足保险公司不赔的部分,这种案件就比较适合和解;相对应的,如果驾驶人不配合,甚至不授权保险公司赔付,则只能通过诉讼结案。

4、伤情严重,达到伤残等级的,适合诉讼结案。伤情一旦达到伤残等级,按照法定赔付标准,可赔付的项目比较多,但其中有好几个项目,保险公司不认可或者大幅打折,因此不适合走和解,选择诉讼才是最佳途径。

5、法律关系复杂,多个主体责任比例分配比较困难,这种情况显然不是和解能解决的,应当选择诉讼途径。

6、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被盗抢期间肇事、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属于保险免责事项的案件,受害人应当选择诉讼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