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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接送朋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朋友受伤,驾驶员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3/5/12 11:20:44 浏览:66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第1174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21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综上可知,无偿接送朋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朋友受伤,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驾驶员应当赔偿。无偿接送朋友属于好意同乘,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但即便如此,搭乘者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承担一切风险,驾驶人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然负有注意义务,应当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因此,驾驶人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同时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如能证明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得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第1174条的规定,如能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也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好意同乘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类型有很多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方交通事故。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予以赔偿,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本车人员受损害不予赔偿。因此,一旦造成搭乘者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不赔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只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剩下的赔偿责任均由驾驶人承担,因此这类交通事故往往导致驾驶人赔偿的金额比例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