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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交通事故和工伤,受害者应当如何主张赔偿

发布时间:2023/5/12 11:22:20 浏览:7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0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15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综上可知,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竞合工伤这类情况,我国法律法规分别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竞合工伤加以规范,从而使受工伤的劳动者获得了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赔偿请求权。受工伤的劳动者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也享有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需要注意的是,造成工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需为与被侵权人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人,否则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即侵权人为用人单位或同一单位的其他劳动者时,被侵权人只能请求工伤赔偿,不同同时请求侵权赔偿。

此外,司法实践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有关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问题,不同人民法院有不同的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由于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是基于不同的请求权产生的,二者不存在竞合问题,因此用人单位与侵权人均需全额赔偿,更不存在双重赔偿或差额赔偿的问题,交通事故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不能要求扣除二者重合的部分。另一部分法院认为保险赔偿应遵循填平原则,即被侵权人从保险中获得的赔偿应当与其所受损失相当,不能因此获利,如被侵权人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工伤待遇的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侵权人支付的下列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被侵权人可获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