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综上可知,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个人,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