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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生学习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23/5/12 11:24:06 浏览:66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20 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 1191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综上可知,驾校学生在学习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该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限额范围内不分责任比例的予以赔偿;如果不够,则接着应当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在责任比例内予以赔偿;如果仍然不够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那么剩余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此处的“侵权人赔偿”指的是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此种类型的责任纠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责任承担的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驾校学员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学习机动车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教练员的培训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当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2、无证驾驶的认定

首先,驾校学员根据驾校的安排驾驶机动车不属于无证驾驶。其次,如果无证驾驶人没有学员身份、学习驾驶是私人行为、学习活动并未在驾校教练员的指导下进行、驾驶的车辆也不是驾校的教练车,则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