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21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4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
第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4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综上可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由驾驶人承担。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予以赔偿,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本车人员受损害不予赔偿。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旦造成本车人员损害,保险公司不赔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只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剩下的均由驾驶人赔偿。有关这类交通事故案件,最需要关注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何区分车上人员和车外人员
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相关规定,车上人员和车外人员的保险待遇完全不同,因此,正确认定车上人员和车外人员极其重要。绝大部分情况下,车上人员和车外人员很容易区分,但是两者并非固定的,即使在交通事故的短暂时段内,仍然会发生转化。可能的情形如下:
1、受害人因撞击或急刹被甩出车外,因跌落或者碾压受到损害。这种情形,由于机动车在撞击或急刹车时,受害人在车内,而撞击或急刹与跌落、碾轧是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的行为,不能割裂评价,因此,受害人车内人员的属性并没有发生转变。
2、驾驶人员因为排除车辆故障、排除路障等原因临时脱离车辆,后因被本车撞击或者碾轧而受到损害。这种情形,由于受害人排除车障或者路障的行为,仍是在履行驾驶员职责,仍对车辆负有支配和控制能力,因此,受害人车内人员的属性并没有发生转变。换一个角度,在驾驶员被自身车辆撞击、碾轧的情况下,驾驶员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终局责任人,即便认定其是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之后仍可向其追偿,将产生自己赔偿自己的悖论。
二、好意同乘中的驾驶人责任减免
本车人员在好意搭乘的情形下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赔偿,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好意搭乘虽然是一种完全利他的无偿行为,但侵权人仍应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好意搭乘并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在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轻其赔偿责任是恰当的。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第1174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