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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

发布时间:2023/5/12 12:52:39 浏览:64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买卖合同订立后,如果出现法定情形,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该法定情形主要包括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以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解除权等,具体如下: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根本违约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双方均有单方解除权。

2、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此种情形,非违约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预期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间内仍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此种情形,以催告义务并忍耐一个合理期间为解除权获得的必经程序。

4、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既包括主要债务的不履行,也包括次要债务的不履行。此种情形,债权人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5、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可以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二、一般法定解除权:情势变更

出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国家政策、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的异常变动等。情势变更的事由,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非导致履行不能。在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既有权解除合同,又有权变更合同,但需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为之。

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达合同总价款的 1/5时,出卖人可选择如下方式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1、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即剥夺买受人分期付款的期限利益。

2、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2)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当事人对使用费的数额没有约定的,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3)标的物发生毁损的,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赔偿金。4)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上述使用费、赔偿金,可以从价款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可以扣留价款不予返还的,其约定无效。

四、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4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9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