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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情形

发布时间:2023/5/12 13:00:57 浏览:65

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指的是买卖合同成立之后,能否发生效力还不能确定,需要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当事人狭义无权代理订立的买卖合同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买卖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有效行为: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3)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除以上3项之外都是效力待定。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1)该合同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系独立订立合同;3)该合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3、效力:买卖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狭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买卖合同

1、狭义无权代理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1)合同当事人没有代理权;2)该当事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3)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

2、效力:1)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买卖合同有效,未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2)相对人有催告权,被代理人30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恶意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503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