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买卖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合同无效。即当无效情形出现时,买卖合同不再按照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而是直接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法律效果。买卖合同无效时,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特征,具体如下:
一、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型强制性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的买卖合同无效。
4、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买卖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买卖合同无效。
二、买卖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形
1、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买卖合同无效。
2、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三、买卖合同无效的特征
1、公权力主动干预。1)法院、仲裁机构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无效因素,并可主动确认买卖合同无效;2) 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其无效,不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无效的买卖合同是当然的、绝对的无效。
2、不具有可履行性。如果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买卖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
3、自始、绝对无效。自始无效是指买卖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 就将产生溯及力,使之自成立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绝对无效是指行为的违法性无法获得事后的补救从而转化为有效。
4、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无期间限制。与可撤销的买卖合同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不同,无效买卖合同的确认不受期间限制。
《民法典》第155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56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007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507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7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