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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样品买卖中样品如何进行质量认定

发布时间:2023/5/12 14:10:57 浏览:71

凭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样品作为品质标准,出卖人确保交付的货物与封存的样品一致的特殊买卖合同。合同的质量条款由两部分组成:①样品;②对样品的文字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一、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

1、符合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有明确的凭样品买卖的意思表示。

3、样品在合同履行前已经客观存在。

4、合同当事人对样品进行了确认、封存。

二、合同质量条款的认定

实践中,可能存在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符的情形。当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时,按照如下规则来认定:

1、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以样品为准;

2、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三、合同标的物质量认定中的样品隐蔽瑕疵

1、样品本身没有隐蔽瑕疵,以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与样品质量是否相符为判断标准,如果不相符,则承担违约责任。

2、样品有隐蔽瑕疵且买受人知道,以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与样品质量是否相符为判断标准,如果不相符,则承担违约责任。

3、样品有隐蔽瑕疵且买受人不知道,则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进而根据相关鉴定意见和有关该合同标的物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对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进行认定,如果不符合通常标准,则出卖人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635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民法典》第636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9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8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