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照我国的民间习俗,男女双方在正式缔结婚姻之前,会安排一系列程序性事项,给付彩礼就是其中一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顺利缔结婚姻,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已经给付彩礼,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就涉及到了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彩礼的界定
1、彩礼是指为了缔结婚姻关系,非自愿的,迫于当地习俗和社会压力不得不给的财物。
2、彩礼给付性质上属于赠与行为,给付的财物通常是大额财物,具体数额与当地习俗标准具有明显的相关性,可能体现为现金、贵重金属、车辆、房产等。
3、其他的诸如见面礼、改口费等相对的小额财产属于一般赠与,按照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则处理。
二、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种情形,给付彩礼的目的完全没有实现。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一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结婚目的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结婚登记,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仅维持短暂的共同生活,那么离给付彩礼的目的相差很远,应当返还彩礼。如此处理也可有效打击实践中出现的以登记结婚为诱饵诈骗彩礼的情形。此外,适用这一条款,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的、客观的困难,即给付方因给付大额彩礼,导致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生活困难”从严认定。此外,适用这一条款,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彩礼返还的范围
1、彩礼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2、在确定返还比例时,人民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离婚的具体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