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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保险

发布时间:2023/5/12 14:28:30 浏览:5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26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80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涉及到因离婚而需要分割的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具体如下:

一、养老保险分割

1、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这种情形指的是当事人离婚时已经退休并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或者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这种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共同财产,其具体数额是确定的。因此,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进行分割即可。

2、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这种情形指的是已经确定的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因为未到发放时间而未取得。这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是明确的,领取只是时间问题。因此,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进行分割即可。

3、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这种情形指的是离婚时当事人还未退休,也没有按相关政策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但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交纳了相关养老保险费用,为日后领取或结算养老保险金提供了根本条件,一旦时机成熟,,必定能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金,但具体能拿到多少养老保险金无法确定。

这种情形,不得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割

1、结婚前投保,属于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2、结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属于共同财产,对于该保险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由一方继续持有保单并享受保险利益,并按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合理比例补偿给另一方。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31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