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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证券

发布时间:2023/5/12 14:27:30 浏览:6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7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通常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因离婚而需要对这类财产分割时,优先选择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对证券资产的归属进行认定,然后按照市价分配或者按照数量分配,具体如下:

一、证券资产归属的认定

1、本金为个人财产的,由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认定本金属于个人财产,扣除本金剩下的属于共同财产。

2、本金为共同财产的,全部属于共同财产。

3、本金既包含个人财产也包含共同财产的,则个人财产投资的本金仍然属于个人财产,除此之外,全部属于共同财产。

二、人民法院分割的方式

1、按照证券市值折算成人民币,一方可以保留证券,并给予另一方以补偿款。

2、按照证券数量分割,双方各保有一定比例的证券,由登记方协助另一方办理变更登记。

三、如何确定证券的价值

1、对于离婚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以起诉日作为股票资产价值确定的基准日,从而确定证券的价值。

2、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则一般以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日作为股票资产价值确定的基准日,从而确定证券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