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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发布时间:2023/5/12 14:32:57 浏览:63

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对子女的抚养归属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具体如下:

一、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

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诉讼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55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57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