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对子女的抚养归属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具体如下:
一、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
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诉讼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55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57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