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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法定不予离婚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5/12 14:55:44 浏览:66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通常都享有离婚请求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而禁止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法律限制离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1)现役军人配偶的法定离婚限制;2)男方的法定离婚限制。具体如下:

一、现役军人配偶的法定离婚限制

1、为了保护军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的是非军人身份的军人配偶。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不是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则不属于该条规定,应当按照一般离婚规定处理。

3、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4、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仍然坚持要求离婚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军人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二、男方的法定离婚限制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剥夺男方的起诉离婚的权利,只是推迟男方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

2、女方在一审诉讼期间未发现怀孕,在一审宣判后发现已经怀孕。这种情形应当根据是否在上诉期区别对待,如果在上诉期内,女方可以上诉并提交已经怀孕的证据,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已经超过上诉期,即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即判决有效。

3、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女方的利益,如果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则说明离婚对她更有利,不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不受限制。

4、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限制。这里的“确有必要”,指的是女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女方有虐待、遗弃婴儿的行为;男方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等。如果是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生育这种情形,法院除了支持男方离婚的诉讼请求,还支持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女方支付的生育费、医疗费、保姆费等。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8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64条   民法典第1081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