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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撤销婚姻关系包括哪些情形

发布时间:2023/5/12 15:00:38 浏览:74

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即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但现实社会中,存在当事人并非出于真实内心意愿而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如果一方在建立婚姻关系中满足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的欺诈等情形,则另一方可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具体如下:

一、婚姻关系可撤销事由

1、胁迫:指的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致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缔结的婚姻。

2、隐瞒重大疾病的欺诈:并非所有的欺诈都会引起婚姻的撤销,只有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才可以。

二、撤销婚姻的相关事项

1、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或受欺诈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撤销机关:撤销机关只能是法院

3、撤销期间:1年,且1年的撤销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的,1年期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起算。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三、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效力

1、婚姻效力: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2、财产处理:1)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处理;2)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该方所有;3)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配,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三参加诉讼。

3、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例如,一方故意隐瞒患有艾滋病的事实骗取另一方结婚,另一方知情后可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并主张损害赔偿。

4、子女抚养:同居关系所生育的子女应当认定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18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52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19条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第2款的规定。

第20条   民法典第1054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21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22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