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的婚姻无效只有3种情形,即: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1、重婚
重婚,是指已经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1)法律婚姻+法律婚姻;2)法律婚姻+事实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不受代数限制,并且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以及己身。代数的计算:找出二者共同的血源,以代数最高者为旁系血亲的代数。
3、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民法典》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1047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民法典》第1048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105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47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9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10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1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12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13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14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15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16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17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16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