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规定处理。
一、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处理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2014 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第十三条还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问题,首先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进行结算,一般来说,价款结算方式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条款,不会存在遗漏问题,所以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均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如果存在约定不明,或者约定存在歧义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与定额标准不一致为由,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可以理解为完成单位工程量所消耗的劳动、材料,以及机械台班等的标准额度,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也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应当允许合同当事人随行就市订立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价格。同样道理,当事人签订低于承包人企业类别、资质等级定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市场经营行为,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二、设计变更的工程价款处理
当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标准和方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原先合同约定的价款计价方式和标准并非法定适用,双方可以就价款结算方式进行协商。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以新的合同代替原先关于价款结算方式和标准的内容。但双方就设计变更后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对该规定的理解,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就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量或质量发生变化的,是可以参照而非必须参照。
2、可以参照“合同签订时”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参照结算工程价款的是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发生变化的部分工程价款。
4、参照的是该“工程所在地 (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标准。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级辖区范围,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工程价款计价结算方法和标准,对于单列市或者较大市具有单独发布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当注意。
三、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处理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如何处理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以前是参照建设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解决方案处理。但是建设合同有效和无效是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合同有效,应当按照有效合同的方式予以履行,合同无效也同样应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解决,两者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别。而建设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则是履行合同内容,换言之,当事人是否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合同,建设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就是当事人是否全部履行合同的重要体现。若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则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则说明当事人全面地履行合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对等履行工程价款结算和给付义务。
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其中存在的瑕疵,达到工程验收标准。承包人因其违约行为产生修复费用需要自行承担且因修复工程导致延期交付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其次,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其无能力采取补救措施的,发包人可以寻找其他具有修复能力和资质的企业承担修复工程义务,该修复费用应由原承包人承担,逾期造成的损失亦由原承包人承担。最后,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但工程验收不合格且无法通过修复方式使得工程达到验收标准的,则该工程属于严重质量不合格工程,应当予以拆除,由此造成的工程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该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原因应当查明,同时要区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和过错程度,适当划分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