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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8条理解

发布时间:2023/5/12 16:14:47 浏览:91

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七条根据建设工程的质量按不同部位设定了不同年限的保修义务,即“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 年;(五) 装修工程为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原则是: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属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其费用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施工单位承拍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因建设单位或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当出现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形,一般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保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赔偿损失既包括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直接损失,即用于返修的费用,也包括间接损失,如给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失等。


关于保修人的概念,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原建设部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互相推诿扯皮,购房者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故与购房者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开发商当然应当首先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将该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的,承包人仍应向受让第三人承担工程的保修责任,不能因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免除保修责任。

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而言,因第三人与承包人并无合同关系,所以,第三人只能以侵权责任请求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承包方不仅要对发包方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要对经转手后的未来建筑物的主人负责,即使承包方同未来建筑物的主人没有任何关系,甚至在承建过程中,承包方根本不知道未来的主人是谁。他们也必须对其所承建的建筑物的缺陷承担责任。总而言之,侵权责任是不受合同关系的限制的。在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时,第三人作为受害人可以基于两种理由提出赔偿请求:(1) 承包人建设工程不合格的侵权责任,不过,作为受害人对此举证比较困难,不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2) 建筑物的特殊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对受害人来说,不负有举证责任,只要证明自己有损害的事实即可。《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建筑物在施工中的质量缺陷不能作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条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有过错的施工单位追偿。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而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在于:(1) 侵权责任一般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 侵权责任不能自行排除;(3) 在履行一承诺过程中的不当和疏忽行为将导致行为者对受害者的有形损失和身体伤害既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承担违约责任;(4)对无形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一般应由合同约定;(5) 如果除了约定的要履行行为没有其他义务,则违反该义务不能构成侵权:(6)作为的义务一般是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承诺确定的;(7) 如果被承诺方由于信赖承诺方的承诺而作出的相应行为导致了损失,则该损失可以通过追究侵权责任得到赔偿。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各有利弊,对于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人身、财产损害时当事人应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问题,应根据当事人提起不同诉讼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根据合同起诉,当事人非常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但根据合同起诉也有一些弊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包括的合同条款往往限制合同当事人的潜在赔偿责任,间接损失可能更不容易获得赔偿。原告为了避免这些不利的合同条款经常根据侵权责任来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