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两层涵义:(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2) 对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提出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者请求承包方支付合理的修复费用,而且对发包人的该项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如何理解问题
我们认为,本条中“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标准,还应包括不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等情形。因建筑工程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建筑工程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造成的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
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建筑法》第六十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方对已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无偿修理、返工及改建等,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对减多少工程价款及合理修复费用应如何确定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对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当然发包方在请求承包方承担质量修复费用后,不影响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此规定的是针对建筑工程还未交付使用(包括在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作出的规定。如果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则应当依照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因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所造成的问题,则承包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主张减少工程款的发包人对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是以抗辩方式提出还是以反诉方式提出
主张减少工程款的一方是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其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工程质量均有约定,在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一方就可在另一方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向其请求减少给付工程款,无须再提起反诉。具体理由是:
1、被告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从诉讼法学角度而言,所谓答辩是指被告或者被上诉人享有的对原告或者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驳。其行使的目的是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兼听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意见,全面查清案情,分清是非,从而正确处理案件。而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与反诉都是被告或者被上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但答辩不会增加新的诉讼法律关系并导致诉的增加,而反诉的基本属性是诉,反诉的成立意味着成立了一个新的诉讼法律关系;答辩的目的是直接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和请求,答辩是义务人依据法律规定对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被告的请求没有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不构成反诉。一般认为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中,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全部工程款义务的抗辩请求,是在被告认可尚欠原告的工程款的前提下,提出原告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有瑕疵,请求在所欠工程款中扣除修复费用后,再支付工程款。因此,被告的这一请求,没有抵消或者吞并原告请求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其不构成反诉。
3、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绝大多数是按照抗辩方式处理的。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中,如果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造成自身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则应当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并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