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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条理解

发布时间:2023/5/12 16:35:19 浏览:41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制度。资质审查制度是根据建筑活动的特点确立的一项重要的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制度。

《建筑法》及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部门规章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的标准及一定资质范围内可以从事的建筑施工活动有明确的规定。


一、合同效力补正并不违背《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

对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情形作出了例外规定,即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采取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即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合同这一违反《建筑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已经消失,已满足合同生效条件,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实际是吸收了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施行动态管理的现状来看,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表明其在承揽工程当时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但是在工程竣工前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则表明其已经具备对承揽工程进行建设的施工能力。此种情况下认定合同有效,与《建筑法》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来达到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并不矛盾。在司法实践中也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证交易安全等积极作用,符合《民法典》有利溯及既往的精神。


二、对超越资质等级的补正范围及补正时间

本条只规定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进行效力补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没有允许进行效力补正。故而,对于可以进行效力补正的合同应当限定在这一规定的情形之下,不应再扩大合同效力补正的范围。

本条规定中已经明确补正时间放宽到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工程竣工,一般指工程施工完毕,承包人将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公司对承包人工程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这里的建设工程竣工时间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不同的概念,建设工程竣工时间指工程施工完毕的时间,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是工程竣工之后,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工程的时间。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如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承包人因发包人没有全额支付工程款等因素,出于将工程作为发包人支付款项的抵押或者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考虑,没有将已经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已经实际竣工,可以认定工程竣工的事实,并依据竣工的事实对竣工时间作出认定。而对于因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未施工完毕,一般应以承包人停止建设,将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之时,承包人是否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