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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理解

发布时间:2023/5/12 16:38:25 浏览:35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此处的“有关法律”指的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

1、工程范围

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都存在建设范围。承包人具体施工的工程范围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合同等文件确定,该范围决定了承包人施工的边界。工程范围,并不仅仅指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结构与面积等,更主要是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不同的工程范围,对施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求不同,而且施工人投入的设备、人力等也不相同。工程范围直接决定施工人获得利润的多寡,譬如,通常而言,总包利润高于单项工程利润。增加或者减少工程范围直接影响施工人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甚至签证等变更工程范围的,不应当认定为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是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者期限。工期通常与工程范围直接相关。建设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建设工期依据建设工程的不同情况,以天数或者月数确定。建设工程的工期,除了加强管理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进行科学施工外,真正起决定因素的是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通常情况下,竞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竣工日期才是决定是否中标的关键因素。竞标人以不合理的短工期投标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另行签订的协议中,缩短或者延长建设工期的可能性都会发生。

3、工程价款

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收取工程价款是承包人最主要的权利。在工程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决定工程中标人的因素往往就是工程价款,即投标文件中工程价款最低者中标。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就是因工程价款产生纠纷。工程价款,是对施工人而言,对建设人而言,称工程造价。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发包的建设工程,计价方式无非固定价与可调价两种。当然即使是固定价,无论是单价固定合同还是总价固定合同,当事人仍然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如何在两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在确定可调价作为计价方式时,竞标人为了获得工程建设的机会,必然会在总决算价的基础上给予发包人一定程度的所谓“让利”。实务中,承包人通过低价竞标,获得工程建设机会后,再以人工费、材料费等存在重大市场变化为由,要求据实结算的案件并不罕见。这种情形下,可能是承包人不诚信的表现,也可能是发包人盲目选择承包人的结果。毕竟除不可抗力外,对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有相应的能力预见到。

实务中,当事人变更价款存在多种形式。直接降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价款即直接让利是最明显、最直接的形式。除此之外实践中经常发现当事人采取的方式有:中标人同意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其承建的房产、中标人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向建设单位指赠财物。本条第二款特别就当事人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四种典型形式作出了规定。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改变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所谓结算方式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价款进行收付的程序与方法。通常情况下,无论现金结算还是转账结算都不会对双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而是通过转移债权(包括以将来收益抵顶)、以房屋或者项目抵顶、债权转股权等形式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大幅度延长工程价款支付期限,则对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4、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依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建筑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一专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的行政法规。在招标投标中,竞标人不会以降低工程质量赢得中标机会。相反,竞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肯定声称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法律及建设方的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即使另行签订协议,也通常要求施工人保证工程质量。但是,另行签订的协议中仍然存在降低工程质量的情形。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建设方对自己利益特别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漠视。例如,桥梁、房屋垮塌事件就是建设方降低工程质量的结果。(2)一些招标人故意提高工程质量要求,如多层建筑按照高层建筑质量提出招标要求,在特定人中标后,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另行签订的协议中,降低工程质量这种情形的发生,通常是为了排除其他竞标人能够中标,招标人与中标人多是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不正当关系。

5、其他内容

除了建设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与工程价款外,特定情形下,也可能存在背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这只能根据建设工程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凡是可能限制或者排除其他竞标人的条件都可能构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合同实质性内容”。所以本条只是列举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与工程价款,而未排除其他可能的因素。


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黑白合同”的效力关系

白合同有效是认定黑合同无效的前提。如果白合同无效,就不能简单地以白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适用哪一份合同,或者通过鉴定据实结算工程价款。白合同有效是指招标投标程序合法且中标有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存在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4)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6)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等。

2、注意与合同备案的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制备案制度已经正式取消。当前,无论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还是非强制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与承包,并根据招标投标结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可。

3、注意与合同变更的关系

黑合同必须是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背离,这就要求正确把握“实质性背离”与合同变更之间的关系。建筑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白合同签订之后,由于履行期限长、变化大,随着施工进度的深人,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对中标合同进行补充、变更是正常和普遍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补充或者变更协议不应与中标合同同时签订,或者在未发生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时签订;同时这种补充或者变更协议不构成对白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违反或者背离。

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论是在中标合同之前还是在中标合同之后订立,均不得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过,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在招标投标之前签订过具备施工合同实质要件的意向书、补充协议、承诺书、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即否定中标合同的效力。中标合同是否无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导致招标投标无效的情形。

4、注意中标合同是指包括一系列法律文件在内的合同书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书面合同”包括一系列法律文件。2017年9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 -0201)是最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明确:“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 (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 投标函及其附录 (如果有);(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 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 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