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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5/13 22:25:24 浏览:78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在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关建是看在校学生以什么目的去工作、与用人单位达成何种合意以及是否满足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以此来认定法律关系,具体如下:


一、在校生在用人单位处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这种情形,应当认定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校生在用人单位处毕业实习

在校学生毕业实习,是指高等教育院校尚未毕业的在校生,根据学校的教学需要,由学校安排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补充课堂知识,其是学校教学的延伸,不能认定为就业。 此外,该类学生与用人单位也没有达成就业合意,在校学生身份隶属于学校,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毕业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三、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合意

这种类型通常满足以下条件:

1、在校生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

2、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工作,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3、在校生在应聘时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明知其系尚未毕业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此类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条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第12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

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1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