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此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关于诉讼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对此进行了规定,即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外,《2015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六条还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即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一同受理立案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先后分别受理立案的,由后受理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先受理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管辖的问题,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欲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诉讼的,是否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某一个县、区。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形是仲裁以后到法院立案时,因不能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某一个具体的县、区,导致法院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2)无论仲裁结果是否理想,一定要第一时间到法院立案。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满意,且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再撤回起诉。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止一个,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会选择向对己方有利的法院起诉。如考虑到诉讼成本,法院对争议问题的处理观点不同等。这就要求当事人事先做好准备,包括起诉的材料、起诉的理由等。起诉的材料如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等要第一时间准备好;起诉的理由是对仲裁结果不服,因此得有不服的理由。若申请人的所有请求都得到了支持,再去起诉难免尴尬,申请仲裁时不妨将仲裁请求中主张的金额定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