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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5/13 23:12:35 浏览:49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工者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用工者依约定支付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通常可参照以下因素:(1)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2)劳务活动所需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具等是否由用工者提供;(3)工作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在认定劳务关系时,还需要特别注意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一、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均为自然人,也不能同时均为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为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或组织。

2、主体关系的性质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劳动者需要服从安排,遵守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主体之间仅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来调整,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来规范调整。劳务合同则主要由《民法典》来调整。

4、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关系涉及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劳务关系涉及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

5、报酬的计算方式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了同工同酬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照市场原则支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6、纠纷解决方式不同: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前置,只有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纠纷,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解决。


二、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1、关注的对象不同:承揽关系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劳务仅为一种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或过程。劳务关系关注的是劳务行为本身,提供劳务的过程即是合同利益实现的过程。

2、劳务独立性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劳务行为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几乎没有对承揽人劳务行为的控制力。劳务关系中,用工者对劳务行为具有相当的控制力。

3、报酬结算方式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劳务关系中,一般是分次结算甚至定期结算。

4、劳动设备是否提供: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不提供劳动设备,由承揽人自带。劳务关系中,一般情况下由用工者提供劳动设备。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770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