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犯罪构成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不包括三轮车、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
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
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行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而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认定标准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理论上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明显区别:首先,侵犯的法益不同。前者是交通运输安全;后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其次,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后者是尚未投入运行的交通工具及其部件。即便如此,两罪也并非对立关系,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也同时是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故意毁坏的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部件、设施,但不足以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也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