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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典型类型的案由解释

发布时间:2023/5/22 13:45:16 浏览:112

一、离婚纠纷案由解释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的途径和程序,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民法典》第 1076 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 1077 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 1078 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是诉讼离婚,即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离婚,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才谈得上离婚。对于不存在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情况,如同居关系,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应当适用同居关系纠纷,而不能适用本案由。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夫妻关系的双方,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案由。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审判实践中均将其归入“离婚纠纷”案由项下。


二、抚养纠纷案由解释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抚养对于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关系存在,这种关系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 2 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不满 2 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满 2 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对已满 2 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抚养义务既存在于生父母和婚告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存在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具有抚养的义务。

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 8 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解释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二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达成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而引发的纠纷。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实践中,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为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些财产,从而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对此种情形,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关于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四、探望权纠纷案由解释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但由于离婚事实的存在,父母不能一起共同抚养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父母的权利是平等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仍享有对子女的亲权。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分家析产纠纷案由解释

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关系的存在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存在前提,在家庭关系解体以后,即产生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分家析产纠纷。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换言之,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同财产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分家析产涉及对家庭财产的处理,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应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严格区分。分家析产时,还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出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财产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引导家庭成员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的形式进行,以避免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而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