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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秩序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发布时间:2023/5/22 19:01:42 浏览:66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1、客观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来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危害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下列情形:(1)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所谓“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形:(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2)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谓“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形:(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2)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6) 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根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属于“情节严重”情形:(1) 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3) 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4)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同时,根据《危害食品安全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的规定,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下列物质: (1)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2)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3)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4)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按《危害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及“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了明知是添加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本罪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的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则不应当构成本罪,但如果此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当构成其他犯罪。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立案标准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 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第四条规定,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风险防范

企业对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做到符合国家标准、地区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于标准不明确的,应当做到不得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在没有国家标准、地区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制定标准,并到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在备案后按该标准组织生产和销售。

本罪中所谓的有毒、有害食品,就是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因此,企业加强食品原材料的管理尤为重要。首先,企业应规范供应商的选择,在进行选择时以安全合规为首要原则,严格审核供应商相关证照、资格资质,必要时可现场考察,从而规范供应渠道;其次,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往往以隐蔽方式流通,这就要求企业规范食品原材料的检验,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备的检验流程、检验规范,并严格遵照执行。对检验中发现问题的食品原材料,应立即停止使用,尽快销毁,从源头控制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流入。

消费者是产品质量最好的监督者,企业对于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注意收集消费者反馈的意见,及时分析意见合理与否。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整改。

企业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增强生产、销售人员的意识,提升生产销售人员的能力。首先,企业应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使相关员工具有感性认识;其次,企业应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将职业道德作为员工的行为底线;最后,企业应重视员工业务能力建设,在生产、销售领域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如提升员工检验食品原料的技术操作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