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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如何认定情形以及处罚

发布时间:2023/5/29 9:42:09 浏览:85

根据《公司法》第91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公司存续经营的基础,已属于公司的资产而非个人财产,公司以注册资金数额承担有限责任,注册资金相当于保证金的性质,若资金不足,则股东自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的行为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形:(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属于抽逃出资的,工商局会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责令改正,股东有将抽逃的资金重新缴回公司的责任,工商局会对公司股东处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于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司法实践,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将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被追诉:(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无法经营、因抽逃出资受过2次以上违法处罚后又抽逃出资或者利用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