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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离职当天的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3/7/19 15:08:11 浏览:46

一、事实概括

1、劳动者陈某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陈某交纳社保。

3、劳动者陈某于2021年10月20日向用人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

4、劳动者陈某在2021年10月20日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即递交辞职报告当天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5、劳动者陈某头部受伤,住院两个多月。

6、劳动者陈某将用人单位高上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款。


二、双方主张

1、劳动者陈某主张:自己虽然提交了辞职报告,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同意他当天离职,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他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属于工伤。

2、用人单位主张:陈某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陈某不构成工伤。


三、裁判结果

经过调解,用人单位与陈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陈某近20万元的工伤赔偿款。另外,用人单位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这笔费用均要用人单位承担。


四、裁判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招录补充人员,保障正常运营,劳动者在此期限内要离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同意。因此,陈某提交了辞职报告,并不能证明双方当天就解除了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已经正式解除了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主张的事实难以得到支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因此,劳动关系存续是工伤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如果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结束了劳动关系,即使遭遇了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该职工在离职当日虽然已经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于离职当日的24时结束。而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员工上下班应当包括员工“首次上班和离职当日的下班”。所以,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离职当日下班回家遭遇了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给企业HR一点建议,离职当月的社保还是要缴纳的,不要因为这个导致意外发生后,企业承担更为严重的成本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给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这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也能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不然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会支付比为劳动者购买保险更为高昂的费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