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人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依照公司法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
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严格准则设立主义”为一般原则,以“核准设立主义”为例外。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设立实行“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只要符合《公司法》的基本规定,就可以直接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但是,对于关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国计民生等行业和领域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则实行“核准设立主义”,亦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事先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前置批准手续,否则,不能登记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因此,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以外,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即可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在公司登记设立前如果办理了前置批准手续,且符合以上条件,同样可以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一般情况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再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不要求股东必须实际出资,只要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以及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即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其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遵从其规定。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基本的行为规范。因此,应当在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制定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根据《公司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为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 (或监事)。
(5) 有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提交住所证明,即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实践中多为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
1、变更登记事项
未经变更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以下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 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 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人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人新住所前向迁人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人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人地公司登记机关。
(3)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日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1)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2)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3)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4)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变更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份来筹集资本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持有的股份与其所享有的权利,所应承担的责任是对等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根据《公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包含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并制作认股书。
4、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对公司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章程同样需要全体发起人签宇盖章。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举行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并在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根据《公司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且需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6、有公司住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 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其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类似于公司章程,但章程的规定只能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而合伙协议则相反,可以约定比法律规定更为宽松的条件。具体而言,《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等行为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只能比三分之二更高。《合伙企业法》规定,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吸纳新合伙人入伙均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意即合伙协议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约定,如约定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即可。并非所有合伙企业的事务都可以以此类推,应具体看相关法律如何规定,是否写明“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对出资额法律并无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与公司出资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的字样。《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可能会对部分行业设立其他条件,例如,《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的区别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需要说明的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变更
1、申请期限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于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 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流程
1、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提交申请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五、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和变更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1、应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内容
(1)变更登记事项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变更经营者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变更组织形式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即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变更组织形式。
2、变更申请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2)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