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的类型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解散的原因可将公司解散分类为:自愿解散、强制解散和股东请求解散三种。
(一) 自愿解散
公司自愿解散,主要是指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而自动解散公司,这种解散与外在意志无关,而取决于公司或股东的意志。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任意解散原因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在此种情形下,股东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实务中,如果通过修改章程的形式变更营业期限让公司继续经营下去,要注意以下两点:
1) 通常来说,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经营时限。但是,实践中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工作期限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期限为准。2)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后,还需要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营业期限的变更手续。
2、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解散事由,当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可立即解散,无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实务中,章程中规定的常见解散事由包括: 公司完成某个项目后解散;公司亏损或盈利达到一定数额时解散;公司成立后不能取得某些政府批文时解散;等等。需要说明的是,当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让公司继续存续。
3、股东(大)会议解散
虽然公司营业期限尚未到期,或者没有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但公司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没有必要继续经营下去,可以依法提前解散公司。这种解散是股东根据其意愿解散公司,完全是基于股东的选择,是公司自治的体现。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 (大) 会决议要满足以下表决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1)公司合并情形下的解散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人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做,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如上所述可以看出,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至少会有一家原有公司需要解散。
2)公司分立情形下的解散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 的规定,通过股东 (大) 会决议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可分为存续分立与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不会发生公司解散事宜,原公司仅需要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的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会发生公司解散事宜。首先应就原公司的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且应当在股东 (大) 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强制解散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强制解散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撤销解散
公司被依法撤销,一般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提交的材料或设立程序违法,由批准设立的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作出决定。公司被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应当解散。
2、责令关闭解散
责令关闭,是指公司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作出了停止生产或者经营的处罚决定,从而停止生产或者经营。公司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吊销营业执照解散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公司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资格。公司被主管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解散。
(三) 股东请求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在受理股东请求解散的申请后,如果认定解散公司理由成立的,则会直接判决解散公司。实务中,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只有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时才能提出申请。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人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癌的状况。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公司僵局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 (大) 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 (大) 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 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 (大) 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让全体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需要强调的是,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在审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时,通常都会进行调解,要求当事人协商由公司或者部分股东收购股权,或者以减资等方式尽量让公司存续。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女艾 扒猜鄙蹦岸榜崩熬碧耙哎岸摆安稗啊谤袄哎唉柄岸氨以公司为被告,也可将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
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醒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案件;中级人民法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案件。
5、法院认为公司符合解散条件的,将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该判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司进人清算程序
除了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况以外,其他情况导致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合并或分立解散的,其法人资格消灭,其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受。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解散后,此时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只是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目的有关的活动,不得开展营业活动。
2.公司营业活动终止
公司解散后,公司的机关停止行使权利,其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终止,将由清算组对外代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