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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

发布时间:2023/7/30 10:21:09 浏览:71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结清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可知,在公司法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进行解散的,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企业合并或分立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不需要走公司清算程序。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所以,被合并公司或被分立公司依然需要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以使其最终归于消灭。

一、公司清算的类型

实务中,公司清算类型包括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解散清算可分为自行清算与法院强制清算。由于破产清算的特殊性,本文只介绍解散清算。

(一) 自行清算

公司在解散事由发生后的法定期间内,自行主动成立清算组的即为自行清算自行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当由法人股东委派自然人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成员组成,具体人数没有限制,但要指派一名人员具体负责清算组整体的运作事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 清缴所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 处理公司清偿债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2)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2、清算组成员备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实务中,清算组成员备案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工商备案申请书》;2) 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委托书;3) 经办人身份证明;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 清算组成员和清算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债权登记与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需要提醒的是,在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理公司财

实务中,清算组的主要资任是消理公司财产、债权、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通常情况下包括以下内容:(1) 清算组编制的公司资产负债表:(2) 清算组编制的公司财产清单;(3) 公司债权债务清单及处理办法;(4) 公司财产变价及清偿方案:(5)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6) 清算的时间流程:(7) 清算费用支出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官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5、清偿公司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清算过程中所清理出来的公司财产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1) 支付清算费用,包括审计费、公告费与法律服务费等;(2) 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 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需要说明的是,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6、分配余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清算终结及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 法院强制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消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消算。这就是实务中所称的法院强制清算。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可以由公司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提出。法院强制清算的被申请人为拟清算的公司。公司债权人与股东提出法院强制清算的理由主要包括: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实务中,法院强制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在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后,应当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公司股东、董监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内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在法院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的职责原则上与普通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的职责基本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的清算组由法院指定,故其汇报对象是法院,当其处分公司财产时,务必取得法院及公司债权人会议的确认。

2、清理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后,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并制订清算方案,该清算方案的内容与前述自行清算下制作的方案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该方案必须报法院确认后才能实施。

3、分配财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按照规定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需要说明的是,在财产分配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清算终结

清算组在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法院确认后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销公司。需要说明的是,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二、公司清算的必要性

公司清算之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果不及时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可能会面临承担巨大法律风险的境地。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是指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包括全体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包括控股股东、截事和实际控制人。综合这两个规定,可以理解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包括控股股东、董事和实际控制人。

(一) 清算义务人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清算义务人存在以下怠于履行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的情形,债权人可以提起清算责任之诉,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1)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3)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4)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消的破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破产消算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此处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在判定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责任时,不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来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人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二) 对法定代表人的不利影响

1、不得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清算组制度的法律风险

与破产清算不同,解散清算没有管理人这一中间角色,这就需要清算各方,包括股东、债权人及相关参与人员都注意防范清算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必要时可以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清算,以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

(一) 清算组不能成立或不能及时成立的法律风险

如果公司股东逃避义务,拒不组织清算,又出现债权人不予以注意或者怠于主张权利等情形,则往往会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即使法律规定可以在经过 15 天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能会找不到股东,此时损失已经扩大,不能有效地保护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债权人及相关人员应该对自己的股权或债权进行密切关注,出现消算时,要及时将促成立清算组。


(二) 清算组职权不明、缺乏监督的法律风险

即使清算组顺利及时成立,但如果没对清算组职权进行明确规定,往往会出现公司原组织机构与清算组相互争权或推诿的现象,甚至还会干涉或阻碍清算组行使职权;或者出现清算组息于行使职权,没有积极代表公司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对公司的债权、长期投资等进行清收;等等。且清算报告只须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不须报债权人确认,因此上述这些情形都将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公司的利益。建议公司一定要规范清算组的职权,排除千扰,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参与清算,订立合理的议事规则,监督清算组正当行使权利,以保证清算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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