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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发布时间:2023/7/31 8:20:40 浏览:73

一、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实际上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此来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协商一致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体、程序上的严格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2、劳动者单方解除

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是指劳动者履行提前若干日告知程序后可以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这一类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一般来说,预告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在试用期内行使预告解除权,则不强制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2)即时解除

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是指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势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g、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h、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i、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今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j、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中,当用人单位出现 h 和i情形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书面通知。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具体又可以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

1)过错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当劳动者出现以上六种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正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成本最小的一种解除方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性辞退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部劳动者,当然也包括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保护的几类特殊劳动者,如“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医疗期员工等。

2)非过错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非过错性辞退是指劳动者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但由于某些特殊、客观情况致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实务操作中如因这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十分谨慎,要合理评估是否属于上述三种法定情形。

但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对于非过错性解除,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程序,即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通常称“代通知金”) 来行使这一解除权。否则,可能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知,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中千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裁减部分劳动者的制度。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一种形式,但因经济性裁员往往是批量裁员,因此法律规定了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接受比一般的解除方式更严格的考察和更复杂的程序。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前述内容讲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三种形式,法律同时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权的行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一) 劳动合同终止的类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法律规定可以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官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劳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存在一类较为特殊的终止情形: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出现某些情形,用人单位就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将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具体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岭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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