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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

发布时间:2023/7/31 22:57:08 浏览:80

工资支付

一、工资及与工资相关的基本概念

1、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 计时工资;(二) 计件工资;(三) 奖金;(四) 津贴和补贴;(五) 加班加点工资;(六)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知,工资是用人单位一定时间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总额,一般来说包括以上六个部分。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 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 (包括股金分红) 和利息;

(10)劳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 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 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2、日工资和小时工资

用人单位在计薪时必须明确知悉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因为这是用于核算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的重要依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规定,目前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如下:

日工资 = 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 月工资收人 ÷ (月计薪天数 x 8小时)

月计薪天数 = (365天-104 天) ÷ 12月=21.75天

3、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其所在地域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4、克扣工资

所谓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 (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对此,《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以下情形不属于克扣工资: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5、无故拖欠工资

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以及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这两种情形并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


二、工资支付规定

(一) 工资支付程序性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工资支付形式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法定货币是工资支付的唯一方式。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用实物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情况都是不合法的。

2、工资支付对象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可以知道般情况下工资支付的对象都是劳动者。如有代领工资,在实务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要求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归档。

3、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时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因此,工资支付的周期应当至少以月为单位,按月支付。工资支付的时间应当是确定的并且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不得推迟发放。在实务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支付日期。

4、工资支付记录和工资清单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要制作工资支付记录,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对于工资支付记录和工资清单,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也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即《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二) 工资支付的标准

对于工资支付的标准,如果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进行支付,通常来说就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存在休假等特殊情况,则工资支付需要按照相应的标准予以支付。如果劳动者有加班,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三、未依法支付工资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无论是克扣工资、无故拖欠工资还是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抑或是不支付加班费等,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及责任,主要如下:

1、补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关于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时,需要承担补发的责任

2、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 50% 以上 10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可能需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