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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2023/8/1 7:34:32 浏览:72

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在既定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以确保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岗位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能够获得经济帮助或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义务。

一、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1、强制性

我国的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同时,《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还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上法律规定均可说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基本特征。对于劳动者而言,参加社会保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法定性

社会保险的内容和实施的程序、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变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险种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保障性

社会保险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以确保劳动者在年老、生病、伤残、失业、生育以及死亡的情况下,保障其本人或者供养的直系亲属能够从国家获得经济帮助。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们收入稳定、生活安定,社会稳定发展。

4、福利性

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5、普遍性

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具有普遍性。


二、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

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这五种类型。

(一)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得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这一特殊的主体,则只有在省级政府作出规定的情形下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2、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主体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赋予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主体。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以,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而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缴纳主体,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各自的养老保险费。但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于前述特殊情形,则是完全由个人进行缴纳。


(二)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1、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可以知道,前述所列企业、单位、团体与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相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更广。

2、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主体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如同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基本医疗保险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的。并且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三)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由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

1、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人失业保险的范围。”因此可以知道,前述所列企业、单位、团体与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被纳人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

2、失业保险的缴纳主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义务缴纳失业保险。


(四)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女性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及收人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

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生育保险的缴纳主体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此,生育保险的缴纳主体仅仅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无须缴纳。


(五)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工伤保险的征缴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的缴纳主体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工伤保险的缴纳主体仅仅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须缴纳。


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及时缴纳社会保险,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强制征缴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5、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也进一步规定了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6、赔偿损失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在实务操作中,有些劳动者往往为了增加收人而自愿选择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有时考虑到节约成本,就私下与劳动者达成书面协议而不予缴纳社保。通过前面内容的论述可以知道,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通过单方承诺就可以免除,因此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是无效协议,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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