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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发布时间:2023/8/1 8:35:55 浏览:69

一、工伤认定

(一) 工伤认定的条件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申请工伤时,需基本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1、主体必须是劳动者;

2、劳动者存在人身损害的事实;

3、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害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

4、事故与劳动者受到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5、必须按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二)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 视同工伤的情形

除很明显能够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几种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 工伤的除外情形

虽然在实践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导致对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产生争议,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是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严格地将其排除在工伤之外,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工伤或者工亡后,以下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工伤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治疗费用。

2、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3、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因此,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支付的鉴定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6、牛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8、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老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 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


(二)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1、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通常来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适当延长。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3、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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