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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3/9/1 19:43:09 浏览:82

根据《公司法》第11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任何公司必须具备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一、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没有公司章程,则不能成立公司,在内容上,公司法还对公司章程规定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和第81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明确规定了章程必备的内容。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对内、对外重要事务,规定了公司从成立、运营到解散的全部事项,是公司的宪章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也是股东权利保护的根本法。

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这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25条和第81条,公司名称和住所都要规定在章程中;公司经营范围也要规定在章程中,虽然公司超出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不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但经营范围的变更也要体现在章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也应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从公司章程规定的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公司章程记载公司存在、运行到终止的方方面面。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契约。创始股东或发起人为了成立公司,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进而规定公司的成立、组织机构、运营规则等各项公司重大事项;认购或受让公司股权而加人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也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法》又将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扩大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公司法》第6章专门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公司章程还规定,如果童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及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


二、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必要性

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法》规定的是通用条款,公司章程规定的是符合本公司发展的个性化的、具体化的条款,两者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但实务中,大多数公司对章程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没有针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设计。当下公司章程设计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简单依据《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将《公司法》条文照抄照搬到公司章程中,或者简单依据公司登记机关提供的章程范本进行填空式操作。

2、公司章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章程的规定和《公司法》的规定几乎完全相同,在处理公司实际事务时,章程起不到具体的指导作用。

3、公司章程没有个性化内容,对《公司法》给予章程的赋权性规定基本无涉及。《公司法》里多处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的这种规定,就是赋权公司个体利用法律的赋权设计适合自己的章程条款,以便指导公司的实践,显然绝大多数公司没有利用好《公司法》的赋权。

4、公司章程没有与时俱进,滞后的条款跟不上公司的发展。

不同的公司,情况不一样,《公司法》无法做到对所有情况进行规范,必须搭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的公司章程一起来规范公司,只有这样,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才能尽可能规避风险,才能健康发展。

因此,公司章程必须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个性化的设计,尽可能做到全面、细致、具有可操作性。


三、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的范围

依据2018年《公司法》,章程自治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 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种类(第13条);

(2) 规定转投资或为他人担保的比例(第16条);

(3) 规定出资交纳的期限与比例(第28条、第93条);

(4) 增加股东会的权利(第37条第1款第11项、第99条);

(5) 增加董事会的权限(第46 条第11项);

(6) 增加监事会的权利(第53 条第7项、第117条第5款);

(7) 增加经理的权利(第49条第2款、第113 条第2款);

(8) 设计个性化表决规则(第42条);

(9)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的个性化(第43条);

(10)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的个性化(第48条第1款);

(11) 对股权转让进行特别规定(第7条第4款);

(12) 股权继承的特别规定(第75条);

(13)知情权的个性化规定(《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第8条);

(14) 受让或转让重大资产是否由股东会决议(第104条);

(15)累积投票制(第105条);

(16) 规定财务报告送达股东的期限(第165条);

(17)规定可不按投资比例分配与优先认购(第34条、第166条第4款);

(18)规定聘用会计审计机构的权力归属(第169条第1款);

(19)规定解散公司的事由(第180 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