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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章程设计

发布时间:2023/9/1 23:42:52 浏览:76

一、股东知情权及法律规定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固有权能,也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和前提性权利。股东知情权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行使,也可以为公司的利益行使,且行使知情权不受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是兼具自益与共益的股东权利。

股东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检查人选任权和质询权等权利,其中,会计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

股东通过法律赋予的知情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从而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的活动。但这种权利需要适当限制,不然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例如,有的股东为了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或为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股东知情权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有股东暗中成了“商业间谍"或“商业间谍"的帮手,这也是《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什么就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设定事先提出请求及目的要正当的原因。

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二、股东知情权的个性化设计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身份、主观目的、权利对象、权利范围、权利行使程序以及未能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责任承担方面进行个性化的设计,以保护股东和公司的整体权利,平衡股东知情权行与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一)瑕疵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章程设计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行使股东知情权首先要有股东资格。在实践中对瑕疵股东是否有资格行使股东知情权颇有争议,司法机关的观点也不尽一致。瑕疵股东一般包括出资瑕疵及股东身份不适当两种类型。出资瑕疵的股东,典型表现为不完全出资和出资不合格等;股东身

份不适当表现为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即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


第×××条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申请查阅相应资料,隐名股东、公司原股东没有股东知情权,除非有相应的司法裁判要求公司提交相应资料以供查阅或复印。

第×××条  股东未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或履行出资义务不完全、不适当时,股东在行使知情权之前,应先履行出资义务并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义务履行完成后,该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及法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特殊紧急的情况下,该股东在应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后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第×××条  瑕疵出资或身份不适当的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公司股东会可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但该瑕疵出资或身份不适当的股东此时无表决权。


(二)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的章程设计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对“不正当目的"进行了列举,并且还设置了兜底条款,但仍然需要公司章程的具体化。


第×××条  股东在申请行使股东知情权之前,应先向公司提交承诺及申请书,承诺查阅目的及使用适当,并不会侵犯公司利益。拒绝签署的,视为股东知情权行使目的不正当,公司有权拒绝配合股东查阅。

第×××条  股东的配偶、子女如有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目的的情形,视同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不得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有义务向公司报告其本人或本人的配偶、子女是否有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形存在;如有隐瞒真实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的,视同该股东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公司也有权拒绝该股东行使知情权及其他股东会决议认为需要限制的其他股东权利。

第×××条  股东由于以下原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公司无义务配合:(1)股东提出查阅请求时,目的纯粹是与股东身份无关的。(2)查阅目的与基于股东身份的个人利益不具有合理关联性。(3)查阅目的本身不合法且/或违背公司利益。(4)查阅目的并非善意的。

第×××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不得行使股东知情权: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当法院裁判或公司允许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该股东委托的人员与公司有利害冲突关系时,该等人员不得代理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否则视为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

5、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三)知情权行使范围的章程设计

《公司法》第33条与第97条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做了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章程可以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但不能缩小。


第×××条  股东可以查阅及复制以下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合同账

册,销售记录等,会计账薄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原始凭证

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已经查

阅的资料,公司无义务配合再次查阅,但司法裁判允许除外。

第×××条  股东要求查阅或复印公司法规定以外的材料的,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此时,要求查阅的股东无表决权。公司股东会没有决议的,则依法律规定。

第×××条  股东提出查阅公司分支机构涉及知情权信息资料的,可以允许;股东提出查阅公司子公司涉及知情权信息资料的,公司不应允许,但子公司允许除外。

第×××条  公司有义务按以下安排向股东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

1、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 日内提供:经法定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管理层对当年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当年年度、季度、月度花费与当年年度、季度、月度预算的对比;

2、在每个会计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提供:公司的季度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管理层对当季业务的报告;

3、在每个会计月度结束后的30日内提供:公司的月度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管理层对当月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当月财务数据与公司当年预算数据不相符的关键财务项的说明;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提供:公司的下一会计年度的预算报告;

5、公司发给公司任一股东的任何消息或文件;

6、任何公司的重大人事变动(此处"重大人事”,指涉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各部门负责人员、技术核心人员)。

公司向股东提供的全部财务报表均应至少包括当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这些财务报表应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


(四)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程序设计

第×××条  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时,所产生的费用由该股东承担。一旦公司允许或司法裁判允许股东查阅,公司应有30日的时间准备股东有权查阅的资料。

第×××条  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提前15日向公司提出中请,注明查阅目的。签订《正当目的保证书》并应按照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不签订《正当目的保证书》和/或《保密协议》的,不能行使知情权,不能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公司有权审查查阅股东的正当目的。当双方对正当目的有争议时,股东可提请股东会作出判断决议,此时,查询股东无表决权。

第×××条  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应当在每年的3月或9月进行,但司法裁决确定的查阅时间除外;股东行使知情权不应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应给予公司不少于30日的准备时间。

第×××条  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应亲自行使,股东不在现场的,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在现场的情况下,可委托会计师或律师共同查看股东知情权所对应的材料,受托人不能超过两个。


(五)股东知情权具体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

第×××条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资料由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接安排,并依据本章程和公司法规定负责股东知情权行使事项的办理。

第×××条  如《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资料未能得到妥善保管或备制,当股东行使知情权不能时,并且因行使知情权不能而造成损失,公司应向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该股东因行使知情权不能而支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维权费用、律师费用及与维权有关的其他费用。公司支付赔偿费用后,可以依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向有关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