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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章程设计

发布时间:2023/9/3 13:25:21 浏览:75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大于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更偏重资合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股权转让的规定并不相同。整体来说,转让股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股权转让可以被限制,但不能被实质性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但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不能通过章程作出其他限制,例外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的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上述法条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股权的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及优先购买权等制度可以作出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规定,这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法律理念。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三种。上市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据公开市场的规则进行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转让也应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转让,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转让。可以通过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类型:

1、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限制股权转让。

2、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对于接受股权激励条件而成为股东的公司员工,可以通过章程限制股权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章程设计

(一) 对股权转让对象进行限制

第×××条  本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不能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现有股东之外的股东;当股东转让本公司股权时,只能转让给本公司的现有股东(或某个特定的股东)。

第×××条  本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已被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无论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辞职、被辞退、退休等任何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其所持有的股权仅能转让给公司董事会指定的股东或其他主体。

第×××条  被激励员工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发起人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发起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被激励员工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条  在公司任一股东为非自然人的情况下,其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关联公司的,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二) 对股权转让比例进行限制

第×××条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在对外转让公司股权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权份额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权总数的25%;上述人员在未经离职审计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公司股权,公司对上述人员的离职审计应在该等人员离职后的半年内完成;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向本公司现有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

第×××条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为保持股东合作的稳定性,应至少分两次转让,每次不超过最初总持有股权的50%。


(三) 对股权转让的价格进行限制

第×××条  任何股东仅能在股东内部转让股权,股权的转让价格为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的对应价值。

第×××条  因股权激励而获得股权的股东负有如下义务:

1、自接受股权之日起,全职、连续地在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关联公司工作至少3年;

2、严格保护公司各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3、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转让因股权激励所获得的股权;

4、不得在因股权激励所获得的股权上设定质押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

5、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6、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业务同类或相竞争的业务;

7、不得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的实际或可得利益损失;

8、不得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本协议规定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股权激励而获得股权后的股东如未履行以上义务的,或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司有权力要求该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主体;如其股权为赠与所得,则转让价格为零;如其股权为购买所得,则转让价格为该股东购买时的价格或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所对应的价格,以低者为准。


(四) 对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限制

第×××条【公司法类似条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条  股东对内对外转让股权,首先应通知公司,并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由于公司怠于通知或其他原因没有通知的,受到损失的股东可以要求负有通知责任的董事或本章程规定的执行人员赔偿损失。

第×××条【公司治理强化的参考条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召开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条【股东转让的通知内容参考条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转让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人名称或姓名、背景、转让数量、股权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附有征求意见及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内容及期限(期限要大于等于30日)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以明确的书面文件回复,未以明确书面文件回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并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条  在其他股东明确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如转让股权的股东反悔的,应向已明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转让股权相应价值的20%。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反悔的,违约金为转让股权相应价值的30%。


(五) 特定主体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各部门正副经理、分支公司正副经理职务等岗位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相应设计,以保证此类股东与公司共同发展,也可以保证公司治理与控制的稳定。

第×××条  公司股东中,如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各部门正副经理、分支公司正副经理职务的,可持有×××万股职位股权,该部分股权仅为该职位设置,并具有完全的股东权能;无论任何情况,在前述人员不再担任上述职务时,其所持有的职位股权,经董事会决议,必须在董事会要求的期限内转让给继任者,股权转让金由受让人(继任者)直接支付给转让股权者,股权价格为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对应价款。

第×××条  公司股东中,如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各部门正副经理、分支公司正副经理职务的,在其于公司任职期间以及从公司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或以任何形式参与或涉及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或与公司业务进行竞争的业务("竞争性业务");在任职期间每年仅能转让所持股权的20%(或不得转让股权);在离职后满2年方可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六) 股东股权转让的其他参考条款

第×××条【控股股东的回购条款】当公司达不到预定目标时,控股股东有义务收购不参与经营的股东的股权,收购价格为实缴出资及年化6%的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此时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可以选择不转让股权。当收购发生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第×××条  控股股东股权转让限制条款

1、除非取得中小股东的事先书面同意,在公司成立后的5年内,控股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的任何股权直接或间接进行出售、赠与、质押、设定产权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处分(统称转让)。也不得向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股份,或进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质押等任何其他行为。控股股东在转让自己的股权时,中小股东有权选择以同等条件跟随出售。本条规定转让股份包括仅以协议方式作出约定而不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股份转让或控制权转移。

2、控股股东同意并承诺不得在中小股东不同意其转让时要求中小股东购买其股权,也不得将中小股东不购买其股权的行为视为同意其转让。

3、中小股东转让其股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或者不得转让给公司的竞争对手或有同业竞争业务关系的主体)。因法律要求,中小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公司或控股股东同意的,公司和控股股东应予以同意。控股股东在此同意并声明,通过签署本协议,其在此已预先给予中小股东法律所规定的转让股权所需的任何形式的同意或豁免,包括放弃优先购买权及其他任何限制。控股股东在此进一步同意,其有义务应中小股东要求签署格式与内容令中小股东满意的法律文件以豁免或消除中小股东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可能受到的任何限制。

第×××条  特定股东的跟随出售权条款

1、如果控股股东欲向受让方转让公司的任何股权,在中小股东发出跟随出售通知的情况下,中小股东有权以其与转让方之间的持股比例共同参与向受让方的股权出售。

2、如果中小股东选择行使跟随出售权,中小股东应在答复期间内发出跟随出售通知,并在其中注明其选择行使跟随出售权所涉及的公司股权数量。如中小股东行使跟随出售权,控股股东应采取包括相应缩减转让方出售股权数量等方式确保跟随出售权实现。如果中小股东已恰当地行使跟随出售权而受让方拒绝向中小股东购买相关股权,则控股股东不得向受让方出售公司的任何股权,除非控股股东同时以相同的条件条款向中小股东购买中小股东原本拟通过跟随出售方式出让给受让人的全部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