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权,是指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人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公司盈余利润的一种权利,分红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依据性质不同,股东分红权分为抽象分红权与具体分红权。抽象股东分红权即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享有的一项股东权能,其是股东享有的一种固有权利,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决议不能剥夺或者限制。具体股东分红权则是当公司存有可分配利润时,股东所享有的根据股东会分配的股利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及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额的权利。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公司分配利润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股东分红权实现的实质性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可知,股东分红权的实现首先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利润,这是股东分红权实现的实质性条件。
二、股东分红权实现的程序性条件
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于公司股东会决策权范畴。股东虽基于投资关系取得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但能否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还取决于董事会是否制订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会是否依法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等前提条件。
依据《公司法》第46条及第108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如果董事会没有提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则无法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即使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也可能否决这一方案。因此,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之外,还取决于公司机关的意思表示。只有当公司治理机构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分红权(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得以产生。这是股东取得分红的程序性条件。
《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明确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由此可知,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属于公司的内部自治事项,司法原则上不予干涉。
《公司法解释(五)》第4条还明确要求,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三、股东分红权的章程设计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就公司利润分配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皆可以对股东分红作出个性化规定。
(一) 股东分红比例的章程设计
第×××条 公司分配利润时,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红利分取方式由全体股东另行约定。
第×××条 股东乙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论公司是盈利还是亏损,股东均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每年定期按照股东乙实际出资额的12%向股东乙支付红利。如公司不能足额支付,缺口部分由股东甲对股东乙补充支付。
第×××条 股东甲出资××××元,股东乙出资××××元,公司所得税后利润双方均分,不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股东甲出资××××万元(出资比例××%)、股东乙出资××××万元(出资比例××%)、股东丙出
资××××万元(出资比例××%)股东丁出资××××万元(出资比例×x%);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按股东各方及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执行。
(二) 瑕疵出资股东分红权的章程设计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利润的分配应首先由董事会制订分配方案,再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才进人正式的分红程序。如果部分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没有实缴出资或仅小部分实缴出资,而其他股东实缴了出资的情况下,代表这部分股东的董事制订分红预案的动力则不足。导致实缴出资的股东即使有提议分红的权利,在董事会层面基本上也不能通过。股东要求分红如同"望梅止渴",分红权真正成了理论上的期待权。
此外,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或股东没有另外约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并不必然丧失股东分红权。如果类似股东与已实缴出资的股东享有无差别的分红权,则对已实缴出资的股东不公平,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从公平正义及股东诚信合作的角度上来说,股东应通过公司章程对出资瑕疵的股东分红权进行个性化规制,以充实公司资本、保护公司和诚信出资的股东的正当权益。
第×××条 只要有可分配的公司利润,公司董事会每年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在审议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时,股东按实缴出资的比例行使表决权,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股东表决权以相应比例缩减,股东已完全抽逃出资或完全没有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没有表决权,但经已实缴出资的股东一致同意的除外。
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投票通过后,董事会应予以尊重,并立即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将股东会决议事项落到实处。
(三) 隐名股东分红权的章程设计
第×××条 未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主体对本公司利润无请求权,公司亦不向类似主体发放利润;当公司全体股东认可某类主体为实际投资人的地位时,公司依法通过该实际投资人指定的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的指定进行利润汇转。
第×××条 公司在利润发放时,如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及相关主体签订了利润发放的其他约定,约定形式及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各方均应恪守。
(四) 股东利润分配的实体性条件的章程设计
公司分配利润的实体性事项是公司首先有可分配利润,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就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前提进行规定,包括公司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比如公司经审计后有依法可以分配的利润。
第×××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可以规定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依照实缴出资比例(或者经全体股东约定后的章程规定比例或全休股东约定)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
(1)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购买重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兼并)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或者超过××××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并用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可以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实物利润分配预案。
(五)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性程序事项的章程设计
第×××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每年第一个李度制订完成上一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必须在董事会报送利润分配方案之日起30日内审议完成。如最终有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应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的利润分配。
第×××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如公司有可分配的利润,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就公司利润的分配事项向公司股东会作出特别的说明,并制订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得无故决定不分红或不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条 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表决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进行投票,总的实缴出资作为基数,股东实缴出资占实缴出资总数的比例作为拥有表决权的比例,过半数通过即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通过。
第×××条 当公司利润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1倍时,公司应当进行利润分配。此时,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属于不当阻止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应当分配利润。
(六) 公司利润分配时滥用股东权利的章程设计
第×××条 本公司禁止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禁止股东利用管控公司的权利,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下给自己或他人发放过高的薪酬、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服务、变相给自己或他人使用公司财物或消费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禁止股东利用管控公司的权利虚假披露公司的财务信息;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其他行为。
本公司或股东存在以上行为的,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该等股东在分配利润时的表决权被排除,由其他股东表决决定分配公司利润的决议,且该等股东应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依法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