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会议形成公司决议是公司特有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是公司管理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议事规则就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集和主持、议事方式、表决权行使等程序性规定的总和。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来看,公司决议是否可撤销应当依据法定的程序事项进行审查,而对决议内容所涉及的事实是否正当或合理司法并不审查。这一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观点明确了公司议事规则的重要性。
公司议事规则易产生瑕疵的情形:
如果公司会议没有遵守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则会形成公司决议瑕疵,公司决议面临可撤销或不成立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1、公司决议可撤销的瑕疵
《公司法》第22 条第2 款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决议可撤销的纠纷焦点主要包括召集程序、会议通知和表决方式等瑕疵。
(1) 公司会议召集程序中的瑕疵
从公司会议召集的程序来说,易产生瑕疵的情况主要包括公司会议召集人存在瑕疵,召集人无权召集或越权召集,司法案例即有此类判决。
(2) 公司会议通知中的瑕疵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设计的会议通知应有利于股东行使权利,同时公司发出会议通知也应有利于公司通知的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负有证明已经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的举证责任。当公司不能完成有关股东会会议通知已发出并到达股东的举证责任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形成的公司决议有可能被撤销。
(3) 公司会议表决中的瑕疵
依据《公司法》第 43 条和第 103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除一股一权的表决方式及公司特别事项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就特别事项的表决进行规定。我国资本市场的科创板、新三板都允许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设计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表决权有个性化的表决设计时,股东表决时应遵守这样的规定。
(4) 公司会议程序中的其他瑕疵
公司法还规定了表决权排除的事项,如在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等的表决中,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表决权应被限制。如果公司会议没有遵守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规则,则所形成的公司决议存在被撤销的可能。
2、决议不成立的瑕疵情形
公司决议要成立须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具有会议的外观。即要求有召集会议权力的主体召集会议,并曾向全体参会成员发送过召集通知或以公告方式通知会议,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真实召开会议。第二,须在会议期间作出决议。如果在开会期间未能作出决议,而会后伪造虚构的决议是不能成立的。第三,决议须满足多数决的要求。未达到多数决要求的公司决议属于不成立而非可撤销,其效力不能补正,不能像可撤销的会议决议一样经过一定期间而成为永久有效的决议。
《公司法解释(四)》第 5 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具体情形,包括未召开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规定、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从《公司法解释(四)》第 5 条规定的情形来看,这些都是在表决中出现的瑕疵事项,公司章程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设计,从而避免公司决议出现被撤销或不成立的情况。